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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会议起纠纷,如何确认股东身份?
2017-06-07 09:04:02 来源:李慧丽
导读:商事诉讼案件纠纷过程中大多会涉及股权利益纠纷,其中关于股权身份确认对于股权利益的有至关重要的影响,例如股东会议起纠纷,如何确认股东身份?请看下文案例。
案情简介:公司股东股权分配起纠纷,新股东起诉确认股权
1999年6月,DC公司在工商局注册成立,股东为胡某、王某和朱某三人。2000年10月18日,朱某将其对DC公司的股权及所有事项全部清结完毕。2001年4月25日,胡某与王某确认DC公司股东为胡某、王某二人,分别占公司75%、25%的股权,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。2004年2月18日,DC公司召开股东大会,同意胡某将297.5万元的股权转让给王某峰(王某峰的股权最初隐名于胡某所持的75%股权中,此次股东大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将其显名),确认DC公司的股东为胡某、王某峰和王某,持股比例分别为:40%、35%、25%,并变更了公司《股东名录》。2004年3月1日,DC公司召开第三次股东会。决议:一、同意将原公司法人胡某变更为王某峰;二、同意吸纳新股东王某峰,DC公司章程相应作了修正。从2004年3月起,王某峰担任D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并主持公司的日常工作直到2005年5月。后因股权问题发生纠纷,王某峰诉至法院,请求确认自己为DC公司的股东,并持有35%的股权。
法院判决:股东会议决议有效,判决享有相应股权
法院经审理查明,DC公司2004年2月18日、3月1日的股东会决议系DC公司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,上述决议确认了王某峰的股东身份和持股比例,且已办理了股东名册变更等公司内部登记手续,王某峰也实际参与了DC公司的经营管理,其股东身份依法应予确认。所以,根据《公司法》第三十二、三十三以及七十四条规定,法院判决王某峰享有DC公司35%的股权。
律师说法:如何确认股东身份?
我国《公司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:“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,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。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:(四)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、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;”第三十三条规定:“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,记载下列事项:(一)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;(二)股东的出资额;(三)出资证明书编号。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,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。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;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,应当办理变更登记。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,不得对抗第三人。”本案中,DC公司2004年2月18日股东会、2004年3月1日第三次股东会的决议中,对王某峰的股东身份、持股比例已经确认,DC公司股东间关于王某峰系该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真实。而且,王某峰也已作为公司股东,实际参与了DC公司的经营管理。基于上述事实,王某峰的股东身份依法应予确认。
以上就是关于“股东会议起纠纷,如何确认股东身份?”案例的具体介绍,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如果遇到关于股权的纠纷,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,寻求专业法律意见,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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